7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施行。该法的实施被业界人士视为中医药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那么,该法实施对中医药事业发展究竟会产生何种影响?有何值得期待的亮点?日前,在《中医药法》立法中做了大量基础研究工作的南京中医药大学团队等业界人士,对该法进行了多方位解读。
将进一步推动中医药走向世界
“《中医药法》是我国第一部为传统中医药振兴制定的国家法律,是中医药发展史上一座重要的里程碑。”南京中医药大学党委书记陈涤平教授感言,中医药学是中国古代科学的瑰宝,是打开中华文明宝库的钥匙,让中医药学这一“国粹”有“国法”保障,是所有中医药人的夙愿。
据了解,长期以来中医药领域缺乏一部体现中医药特点和规律的专门法律,已经成为制约中医药事业健康、持续、稳定发展的重要因素。有专家指出,近几十年来,西医技术、西医理论在中国大地突飞猛进的同时,中医药地位、作用在逐渐弱化,“中西医并重、中医西医相辅相成,协同发展”,只是看起来很美。
“中医弱化现象堪忧。”江苏省针灸学会副主委薛亮认为,中医中药在治疗慢性病、未病先防、养生保健、亚健康调理等方面,有着西医无法比拟的优势。比如,WHO认为,完全健康的只占人群的10%左右,80%的人群属于亚健康。而亚健康人群,西医的理化检查往往查不出病来,而进行中医药调理效果就比较好。
“中医中药面临生存与发展危机,也是《中医药法》立法的最大动力与目的所在。”江苏省卫生法学会副会长胡晓翔认为,目前,世界上有50多个国家制定了传统医学相关法案,90多个国家颁布了草药相关法案,以保护本国传统医学的发展。所以,《中医药法》的实施,恰逢其时。
“现实情况表明,非常有必要从国家立法层面,制定一部体现中医药特点和规律的专门法律,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发展中医药的方针政策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把人民群众对于中医药服务的期盼和要求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陈涤平表示。
当前,中医药已传播到世界183个国家和地区,而我国是中医药的发源地。“实施《中医药法》对于形成应对国际社会发展传统医药的‘倒逼机制’,具有重要意义。”陈涤平认为,《中医药法》的实施将进一步推动中医药走向世界,为服务“一带一路”国家战略构建起一条中医药
“健康丝绸之路”。
最大限度让中医药为民众健康服务
“举办中医诊所的,将诊所的名称、地址、诊疗范围、人员配备情况等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这是《中医药法》第14条中的新规,意味着以往开办中医诊所实行的“审批制”从此改变。
南京中医药大学卫生经济管理学院院长田侃教授认为,中医诊所举办从“审批制”改为“报备制”,是一大突破,使得以往那些不被“主流”待见又确有一技之长的民间中医可以名正言顺开诊所,此举最大限度让中医药为民众健康服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由至少两名中医医师推荐,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这是《中医药法》第15条中的新规定。南京中医药大学卫生经济管理学院徐州老师指出,现行的医师管理制度不能完全适应中医药特点和发展需要,一些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无法通过以基础理论为主要内容的考试取得医师资格,新规让这一难题迎刃而解,使这批人员能够合法行医。
“中医药教育应当遵循中医药人才成长规律,体现中医药文化特色,注重现代教育方式和传统教育方式相结合。”胡晓翔认为,这就比较好地把握住了民间中医药人才成长特点,有些技能靠口传心授,甚至有的难以言表,是中医药具有的特征之一。在此观念指导之下,针对所谓的“民间游医”“土郎中”做了创新规制。
“《中医药法》有宽的一面,也有严的一面。”南京中医药大学卫生经济管理学院副教授王艳翚表示。如,该法第54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中医诊所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执业活动。中医诊所被责令停止执业活动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在医疗机构内从事管理工作。
《中医药法》中“南中医元素”多多
据了解,南京中医药大学中医药法规政策研究团队依托于学校省局共建中医药发展与政策研究中心,近20年来潜心于《中医药法》立法研究,在立法过程中做了大量基础性研究工作,为《中医药法》的颁布实施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持和政策依据。近年来,该校共承担中医药法相关课题近50项,其中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直接委托的相关工作课题项目23件。
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委托的《中医药立法名称研究》等课题中,对中医药立法名称及适用范围问题进行了深入论证,提出以“中医药法”作为法律名称的意见,并对中医药的概念做出了阐释,被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法制办采纳。
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委托的《中医药立法相关重点问题深化研究》中,对中医诊所备案制、传统中医师管理、医疗机构中药饮片临方炮制备案制、传统工艺中药制剂备案制等创新管理措施的可行性以及风险规避进行了深入论证,体现在《中医药法》第14条、第15条、第28条、第31条、第32条中。
为保证《中医药法》颁布后的贯彻落实以及后续相关配套制度的落实,目前该校正承担《中医药法》释义研究等8项相关课题项目的研究工作。
(新华日报 2017-07-05,记者:蒋廷玉、仲崇山)